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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嘉兴市第一医院就诊告示

发布时间:2020-02-05 14:21    查看:

各位市民:

为了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诊治及防控,务请就诊时如实提供病史,尤其是:

1.近14天内是否去过湖北省武汉及周边地区,以及疫情持续传播地区(如:温州、台州等地);或与来自上述地区人员接触过?

2.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接触过?

3.家属或朋友是否有发热感冒症状?

4.其他可疑情况。

如实提供病史,既是当前防控疫情的需要,也是医院准确诊治的需要;既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您的家人及社会的利益!若您隐瞒病史,造成严重后果,您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附:嘉兴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的通告及国家传染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条款)


嘉兴市第一医院

2020年2月5日


链接:嘉兴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的通告


附:国家传染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总机电话:0573-82519999 医院总机:0573-82082937 预约咨询:0573-82153018 急诊电话:0573-8209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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